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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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 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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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5條,權責法院在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對需要聘用的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的意見。並且,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缺額的情況通報權責法院,以便後者辦理招考或遴選相關事宜。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法官助理的聘用依據法院的實際需求和相應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而言,權責法院在招考或遴選前需要了解用人法院對法官助理的需求,包括聘用人數和所需的專業背景等。同時,用人法院也需要向權責法院報告法官助理的人員需求和職務空缺情況。這樣,在招考或遴選時,權責法院就可以根據真實需求和資格條件進行適當的招考或遴選程序。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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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