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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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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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6條規定,各級法院在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這意味著在法官助理的招考或遴聘過程中,應該成立一個由特定成員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和評估應徵者的資格和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院打算招聘一位新的法官助理,根據這條規定,法院應該組成一個由法官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會負責審查應聘者的申請材料、面試和評估其適任性。最終,審查委員會將根據其評估結果提出建議,並幫助法院做出最終的遴聘決定。 參考資料:2019年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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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