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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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 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 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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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7條的規定,法官助理的遴選方式如下: 1. 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可以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進行遴選。但若因業務需要,則可以進行筆試或口試的加考試。 2. 若應考人不具備上述資格,則應參加公開招考。具體的招考事宜由各權責法院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文件,並沒有詳細說明這些遴選方式的具體內容,但可以確定的是,根據這些規定,法官助理的遴選方式是根據考試或招考的結果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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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