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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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