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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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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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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找編章節
壹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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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遴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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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訓練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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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業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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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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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考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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