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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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管人員收到法官核准之文件後,應加以編號載入登記簿 (如附式二) 連同聲請書存根聯放置保險箱中保管,並於聲請書之收據聯蓋用保管單位章戳後,送達聲請人收執。 前項登記簿如以電腦記載者,應列印保管。 附式二 (登記簿) ┌──────┬──────────────┬────────┐│編號 │ │ │├──────┼──────────────┼────────┤│提出日期 │ │ │├──────┼──────────────┼────────┤│案號 │ │ │├──────┼──────────────┼────────┤│供擔保人 │ │ │├──────┼──────────────┼────────┤│受擔保利益人│ │ │├──────┼──────────────┼────────┤│保證人 │ │ │├──────┼──────────────┼────────┤│返還日期 │ │ │├──────┼──────────────┼────────┤│返還時簽章 │ │ │├──────┼──────────────┼────────┤│備 註│ │ │└──────┴──────────────┴────────┘註:如經強制執行或變換擔保物者,請於備註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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