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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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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管人員收到法官准之文件後,應加以編號載入登記簿 (如附式二) 連同聲請書存根聯放置保險箱中保管,並於聲請書之收據聯蓋用保管單位章戳後,送達聲請人收執。 前項登記簿如以電腦記載者,應列印保管。 附式二 (登記簿) ┌──────┬──────────────┬────────┐│編號 │ │ │├──────┼──────────────┼────────┤│提出日期 │ │ │├──────┼──────────────┼────────┤│案號 │ │ │├──────┼──────────────┼────────┤│供擔保人 │ │ │├──────┼──────────────┼────────┤│受擔保利益人│ │ │├──────┼──────────────┼────────┤│保證人 │ │ │├──────┼──────────────┼────────┤│返還日期 │ │ │├──────┼──────────────┼────────┤│返還時簽章 │ │ │├──────┼──────────────┼────────┤│備 註│ │ │└──────┴──────────────┴────────┘註:如經強制執行或變換擔保物者,請於備註欄記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時,應按照以下注意事項: 1. 收到法官核准文件後,保管人員應記錄編號並將其載入登記簿,並連同聲請書存根聯一同放置保險箱中保管。 -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作業規範第 8 條 2. 在收到聲請書時,保管人員應在聲請書的收據聯上蓋用保管單位章戳,並將其送達給聲請人以作收執。 -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作業規範第 8 條 3. 如果登記簿是以電腦記載的,則應將其列印出來進行保管。 -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作業規範第 8 條 附式二中的登記簿包括以下項目: - 編號:用來唯一識別每一筆登記記錄。 - 提出日期:指聲請書的提出日期。 - 案號:指涉及該擔保事項的案號。 - 供擔保人:指提供擔保的保險人或銀行。 - 受擔保利益人:指受益於該擔保的當事人。 - 保證人:指提供保證書的相關當事人。 - 返還日期:指擔保物件應返還的日期。 - 返還時簽章:指擔保物件返還時相關當事人應簽署的地方。 - 備註:用來記錄與該擔保事項相關的附加資訊。 -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作業規範第 8 條的附式二 以上資料來源為最新的《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作業規範》。

  • 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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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保管人員收到法官核准之文件後,應加以編號載入登記簿 (如附式二) 連同聲請書存根聯放置保險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