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聲請以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以代擔保時,法院應於裁判主文具體特定保險人或銀行之名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5.31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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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提出保證書代擔保時,不另分案,由原承辦法官審核。
三、法院辦理當事人提出以保證書代擔保時,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 擔保聲請書一式三份 (如附式一) 。
(二) 聲請人之身分證件。
(三) 裁判書影本。
(四) 保證書一份。
(五) 代理人辦理者,其委任狀一份。
附式一 (聲請書)
擔保聲請書 (一式三份) □存根聯 □附卷聯 □收據聯
┌─────┬─────────┬──────┬───────┐│案 號│ │案 由│ │├─────┼─────────┼──────┼───────┤│供擔保人 │ │受擔保利益人│ │├─────┼─────────┴──────┴───────┤│保 證 人│ │├─────┼────────────────────────┤│證明文件 │ │├─────┼────────────────────────┤│ │簽章: ││ ├────────────────────────┤│供擔保人 │住址: ││ ├────────────────────────┤│ │電話 (e-mail) : │├─────┼────────────────────────┤│ │姓名: ││ ├────────────────────────┤│代 理 人│住址: ││ ├────────────────────────┤│ │電話 (e-mail) : │├─────┼────────────────────────┤│審核結果 │ │├─────┼────────────────────────┤│登記簿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灣 地方法院 │└──────────────────────────────┘註:1.證明文件為裁判書。
2.「審核結果」欄由法官填寫。
3.「登記簿編號」欄由保管人員填寫。
4.「收據聯」請妥為保管,俾日後聲請返還之用。
5.供擔保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請於收受法院送達之收據聯後,影印該收據聯影本附於強制執行聲請狀內,俾供執行法官審酌。
四、保證書之內容,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兩造。
(二) 案號及案由。
(三) 保證金額。
(四) 保證契約生效日為法院裁判准以保證書代擔保時起。
(五) 保證期間至法院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聲請返還確定時止。
(六) 放棄先訴抗辯權。
(七) 簽發保證書年月日。
(八) 保證人之簽名或蓋章。
五、法官於審核第三點所列文件後,認須補正者,應即通知聲請人補正;其應予准許者,於批核後將所有文件送交保管單位辦理保管事宜。不應准許者,另以裁定駁回之。
六、保證書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保管之。
七、地方法院應指派人員保管保證書,並備置登記簿登記之。
八、保管人員收到法官核准之文件後,應加以編號載入登記簿 (如附式二) 連同聲請書存根聯放置保險箱中保管,並於聲請書之收據聯蓋用保管單位章戳後,送達聲請人收執。
前項登記簿如以電腦記載者,應列印保管。
附式二 (登記簿)
┌──────┬──────────────┬────────┐│編號 │ │ │├──────┼──────────────┼────────┤│提出日期 │ │ │├──────┼──────────────┼────────┤│案號 │ │ │├──────┼──────────────┼────────┤│供擔保人 │ │ │├──────┼──────────────┼────────┤│受擔保利益人│ │ │├──────┼──────────────┼────────┤│保證人 │ │ │├──────┼──────────────┼────────┤│返還日期 │ │ │├──────┼──────────────┼────────┤│返還時簽章 │ │ │├──────┼──────────────┼────────┤│備 註│ │ │└──────┴──────────────┴────────┘註:如經強制執行或變換擔保物者,請於備註欄記載。
九、保管人員完成前點作業程序後,應即檢附聲請書附卷聯通知該事件承辦股書記官,其案卷已送上級審審理者,應函送上級審法院附卷。
十、供擔保人聲請法院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經法院裁判確定後,提出保證書變換現金或有價證券之提存者,依第二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變換保證書者,保管人員於供擔保人辦畢提存程序後,依第十一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返還保證書;提出保證書變換保證書者,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十一、供擔保人於取得返還保證書裁定確定後,聲請返還保證書者,由各地方法院保管人員審核辦理。
十二、法院辦理供擔保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時,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 返還聲請書一式二份 (如附式三) 。
(二) 聲請人之身分證件。
(三) 擔保聲請書收據聯。
(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裁定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
(五) 代理人辦理者,其委任狀一份。
附式三 (返還聲請書)
返還聲請書 (一式二份) □存根聯 □附卷聯
┌─────┬────────────────────────┐│登記簿編號│ │├─────┼─────────┬──────┬───────┤│案 號│ │案 由│ │├─────┼─────────┼──────┼───────┤│供擔保人 │ │受擔保利益人│ │├─────┼─────────┴──────┴───────┤│保 證 人│ │├─────┼────────────────────────┤│證明文件 │ │├─────┼────────────────────────┤│ │簽章: ││ ├────────────────────────┤│供擔保人 │住址: ││ ├────────────────────────┤│ │電話 (e-mail) : │├─────┼────────────────────────┤│ │姓名: ││ ├────────────────────────┤│代 理 人│住址: ││ ├────────────────────────┤│ │電話 (e-mail) : │├─────┼────────────────────────┤│審核結果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灣 地方法院 │└──────────────────────────────┘註:1.證明文件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審核結果」欄由保管人員填寫。
十三、保管人員於審核第十二點之文件後,認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供擔保人補正;應准許者,應將保證書返還予供擔保人,並於登記簿上記明返還之日期,請供擔保人於其上簽名或蓋章,供擔保人拒絕者,應註記其事由。供擔保人未能提出擔保聲請書收據聯者,於證明其為原供擔保人後,亦應准予返還保證書。
十四、法院於返還保證書後,應將返還聲請書存根聯及聲請人繳回之擔保聲請書收據聯併同原冊保管,並於其上註明已返還。附卷聯應送原卷保管,但原卷已銷燬者,不在此限。
十五、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保證書變換保證書者,應同時填具擔保聲請書及返還聲請書。
新保證書之審核程序依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保管人員核准文件後,應即依第七點至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至十四點辦理擔保及返還程序,並於登記簿備註欄記載其變換擔保物及改列之編號。
變換後之保證書、返還聲請書與新擔保聲請書應與原聲請書裝訂成冊保管,並於首頁註明變換經過。
十六、保管單位之庭長及科長,應督導保管人員確實辦理保管及返還保證書事宜,每月定期查核管考之。
十七、受擔保利益人聲請法院向保證人強制執行時,保管人員於交付保證書予執行人員後,應即通知供擔保人,並於登記簿備註欄註記其事由。
十八、保管保證書,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九、保證書保管期間至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或經強制執行時止。
二十、本注意事項於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以外之機構,依法律規定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時,準用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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