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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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注意事項於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以外之機構,依法律規定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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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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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保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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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