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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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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保證書保管期間至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或經強制執行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對於保險人或銀行出具的保證書代擔保,有一個相關的注意事項是第19條。根據該條款,保證書的保管期間會一直持續到供擔保人提出返還請求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時為止。其中,返還請求是指供擔保人向法院聲請返還保證書。強制執行則是指當出具保證書的一方未能履行其責任時,法院可以進行相應的執行措施,例如查封、扣押等。 範例: 假設有一位供擔保人於訴訟結束後超過20天,向法院聲請返還保證書,法院依照第19條的規定,可以裁定將保證書返還給供擔保人。而如果供擔保人在期限前已經行使了其擔保權利,則法院應該駁回供擔保人的請求。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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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保證書保管期間至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或經強制執行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