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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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書之內容,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兩造。 (二) 案號及案由。 (三) 保證金額。 (四) 保證契約生效日為法院裁判准以保證書代擔保時起。 (五) 保證期間至法院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聲請返還確定時止。 (六) 放棄先訴抗辯權。 (七) 簽發保證書年月日。 (八) 保證人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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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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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名詞
- 保證契約名詞
- 裁判名詞
- 擔保名詞
- 先訴抗辯權名詞
- 保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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