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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法官於審第三點所列文件後,認須補正者,應即通知聲請人補正;其應予准許者,於批核後將所有文件送交保管單位辦理保管事宜。不應准許者,另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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