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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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於審核第三點所列文件後,認須補正者,應即通知聲請人補正;其應予准許者,於批核後將所有文件送交保管單位辦理保管事宜。不應准許者,另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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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當法院審核相關文件後,如果認為需要補正,應立即通知聲請人進行補正。如果補正是應該被准許的,則在經過批准後,所有文件將被送交保管單位進行保管的相關工作。如果補正被認為是不應該被准許的,則會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駁回。這表示法院在處理這類保證書代擔保案件時,對於文件的補正和審核非常重視,並且會根據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與決定。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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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