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保管單位之庭長及科長,應督導保管人員確實辦理保管及返還保證書事宜,每月定期查核管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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