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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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管單位之庭長及科長,應督導保管人員確實辦理保管及返還保證書事宜,每月定期查核管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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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在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中的第16條規定,保管單位的庭長和科長有責任督導保管人員確實辦理保管和返還保證書的事宜,並且每個月定期進行查核和考試。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關於該條規定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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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