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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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保證書變換保證書者,應同時填具擔保聲請書及返還聲請書。 新保證書之審核程序依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保管人員核准文件後,應即依第七點至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至十四點辦理擔保及返還程序,並於登記簿備註欄記載其變換擔保物及改列之編號。 變換後之保證書、返還聲請書與新擔保聲請書應與原聲請書裝訂成冊保管,並於首頁註明變換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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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要釐清的是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的注意事項第15條。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第15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供擔保人變換保證書時,應同時填寫擔保聲請書和返還聲請書。 2.新保證書的審核程序應根據第2點至第6點的規定進行。保管人員核准文件後,應按照第7點至第9點和第11點至第14點的規定進行擔保和返還程序。在登記簿的註記欄中應記錄變換擔保物及其更改的編號。 3.變換後的保證書、返還聲請書和新的擔保聲請書應裝訂在一起保存,並在首頁註明變換的過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我們可以理解這部分的內容。參考資料提供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未涉及到具體的案例或事實,因此無法進一步舉出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擔保名詞
- 第一百零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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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