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保證書變換保證書者,應同時填具擔保聲請書及返還聲請書。 新保證書之審核程序依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辦理,保管人員核准文件後,應即依第七點至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至十四點辦理擔保及返還程序,並於登記簿備註欄記載其變換擔保物及改列之編號。 變換後之保證書、返還聲請書與新擔保聲請書應與原聲請書裝訂成冊保管,並於首頁註明變換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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