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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法院於返還保證書後,應將返還聲請書存根聯及聲請人繳回之擔保聲請書收據聯併同原冊保管,並於其上註明已返還。附卷聯應送原卷保管,但原卷已銷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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