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法院於返還保證書後,應將返還聲請書存根聯及聲請人繳回之擔保聲請書收據聯併同原冊保管,並於其上註明已返還。附卷聯應送原卷保管,但原卷已銷燬者,不在此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