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13

快速跳轉

十三、保管人員於審第十二點之文件後,認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供擔保人補正;應准許者,應將保證書返還予供擔保人,並於登記簿上記明返還之日期,請供擔保人於其上簽名或蓋章,供擔保人拒絕者,應註記其事由。供擔保人未能提出擔保聲請書收據聯者,於證明其為原供擔保人後,亦應准予返還保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當保管人員審核文件後發現有欠缺時,應立即通知供擔保人補正。如果文件符合要求,保證書應返還給供擔保人,並在登記簿上記明返還日期,要求供擔保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如果供擔保人拒絕接收保證書,則應註明拒絕的原因。此外,即使供擔保人未提交擔保申請書的收據聯,只要能證明其為原供擔保人,也應該返還保證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1項,凡車輛交通事故(下稱事故)之損害,屬於人身傷害,且負有賠償之責任者,應依規定辦理職業賠償之登記;已登記禁止支付現款,以給付保險代替。 "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須知"是司法院訂頒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當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時,需要提交受擔保利益人出具的同意書和印鑑證明。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需要提供法人或組織的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果受擔保利益人是公司,同意返還提存物時,應該提供公司和代表人的印鑑證明書。 根據司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92) 秘臺廳民三字第○八二八四號函所做的釋示,受擔保利益人如果是公司法人,提存所應提出公司和代表人的印鑑證明書。根據函頒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的要求,聲請人應該提交受擔保利益人或受取權人出具的同意書和印鑑證明(法人也要提供)。根據該規定,提交的證明文件應足以表彰受擔保利益人的同意,不必要求受擔保利益人親自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被告提供的公司文件,該文件充分表彰了公司證明文件和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因此不需要再提供法人證明文件和代表人或管理人身份證明。此外,司法院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的函件也認為,如果受擔保利益人是公司法人,並且提供了同意書,以及經主管機關核發並蓋有公司和代表人印鑑章的公司印鑑證明書,則可以確認該同意書是受擔保利益人出具的,可以允許提存人取回提存物。 根據債務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修改民法債務編施行前成立的人事保證契約,也適用於新增第二十四節之一的規定。根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人事保證的保證人負責賠償僱用人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賠償。根據該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九條的規定,除本節有規定外,一般保證的規定也適用於人事保證。 根據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如果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保證人就不具備先訴抗辯權。根據上述資料,即使保證人承擔人事保證,也符合上述規定,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就無法提出先訴抗辯權。 最後,關於上訴人主張取回擔保金時應提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件的情況,根據被上訴人所述,這些文件僅用於證明公司設立登記時的核准證明文件,並不能顯示公司設立後的變更登記事項。如果僅要求提供這些證明文件,而無視公司設立登記後的變更,這將是過於寬鬆的做法。根據上訴人提交的同意書和印鑑資格證明書,已經足以確認上訴人的證明文件和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而被上訴人所屬提存所人員准許卓○○取回擔保金,並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或不法行為。

  • 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保管人員於審核第十二點之文件後,認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供擔保人補正;應准許者,應將保證書返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