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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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辦理供擔保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時,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 返還聲請書一式二份 (如附式三) 。 (二) 聲請人之身分證件。 (三) 擔保聲請書收據聯。 (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裁定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 (五) 代理人辦理者,其委任狀一份。 附式三 (返還聲請書) 返還聲請書 (一式二份) □存根聯 □附卷聯 ┌─────┬────────────────────────┐│登記簿編號│ │├─────┼─────────┬──────┬───────┤│案 號│ │案 由│ │├─────┼─────────┼──────┼───────┤│供擔保人 │ │受擔保利益人│ │├─────┼─────────┴──────┴───────┤│保 證 人│ │├─────┼────────────────────────┤│證明文件 │ │├─────┼────────────────────────┤│ │簽章: ││ ├────────────────────────┤│供擔保人 │住址: ││ ├────────────────────────┤│ │電話 (e-mail) : │├─────┼────────────────────────┤│ │姓名: ││ ├────────────────────────┤│代 理 人│住址: ││ ├────────────────────────┤│ │電話 (e-mail) : │├─────┼────────────────────────┤│審核結果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灣 地方法院 │└──────────────────────────────┘註:1.證明文件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審核結果」欄由保管人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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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12條,法院在辦理供擔保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時,應審核以下文件: (一) 返還聲請書一式二份 (如附式三)。 (二) 聲請人之身分證件。 (三) 擔保聲請書收據聯。 (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裁定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 (五) 代理人辦理者,其委任狀一份。 根據附式三的「返還聲請書」,返還聲請書應包含相關的登記簿編號、案號、供擔保人及受擔保利益人的資訊,以及保證人的證明文件、聯繫方式等。審核結果欄則由保管人員填寫。 因此,根據法規的要求,法院在辦理供擔保人返還保證書的程序中,需審核相關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分及申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一切符合要求,則可進行返還程序。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一百零四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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