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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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供擔保人於取得返還保證書裁定確定後,聲請返還保證書者,由各地方法院保管人員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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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就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第11條來說,該條款規定供擔保人取得返還保證書裁定確定後,可以聲請返還保證書,審核辦理的權限則由各地方法院的保管人員負責。依據該條款,供擔保人可以向相應的法院聲請返還保證書,並由該法院的保管人員審核辦理相關程序。這意味著法院的保管人員會負責檢查相關文件和證明,確保供擔保人符合返還保證書的條件,並根據法律和法規進行審核辦理。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3款以及相關的解釋性裁判案例。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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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