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供擔保人聲請法院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經法院裁判確定後,提出保證書變換現金或有價證券之提存者,依第二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變換保證書者,保管人員於供擔保人辦畢提存程序後,依第十一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返還保證書;提出保證書變換保證書者,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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