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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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擔保利益人聲請法院向保證人強制執行時,保管人員於交付保證書予執行人員後,應即通知供擔保人,並於登記簿備註欄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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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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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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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