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受擔保利益人聲請法院向保證人強制執行時,保管人員於交付保證書予執行人員後,應即通知供擔保人,並於登記簿備註欄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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