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當事人聲請以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以代擔保時,法院應於裁判主文具體特定保險人或銀行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確定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時的注意事項第 1 條的具體內容。
相關函釋 1 則
- 具保名詞
- 擔保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