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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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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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2條,當執行機關對債務人的土地或房屋進行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相關事項。根據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執行機關在進行行政執行時,應通知地政事務所,並將處理情形與執行結果登記在土地簿冊上,以確保執行的效力及權益的保障。這樣的通知程序可以確保對土地或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相關情況在地政事務所的登記中有所記載,並有利於債務人、執行機關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護。
- 行政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行政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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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