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第一點第一項、第六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一項及前點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一點第一項、第六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九點及前點規定,於少年法院指定律師為少年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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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一點第一項、第六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一項及前點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一點第一項、第六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九點及前點規定,於少年法院指定律師為少年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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