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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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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寺廟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寺廟登記分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 前項寺廟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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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條規定,寺廟登記分為設立登記和變動登記。根據該規定,寺廟登記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該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該縣(市)政府。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法規,寺廟的設立登記和變動登記應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辦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i.gov.tw/)上的「寺廟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 -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6642號函(原處分卷第34頁至第35頁)中提及的寺廟登記相關法規 - 內政部71年8月5日台內民字第103962號函

  • 監督寺廟條例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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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2 條規定:「二、本須知所稱寺廟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寺廟登記分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