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須知所稱寺廟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寺廟登記分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 前項寺廟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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