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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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計畫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以下簡稱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前置作業之購置、有償撥用或徵收土地(以下簡稱土地計畫案),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適用於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計畫案。 前項金額,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土地計畫案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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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上述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以及前置作業之購置、有償撥用或徵收土地時,需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1條進行辦理。此要點適用於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的計畫案,而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土地計畫案需分開計算。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 徵收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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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