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計畫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以下簡稱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前置作業之購置、有償撥用或徵收土地(以下簡稱土地計畫案),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適用於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計畫案。
前項金額,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土地計畫案個別計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8.3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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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規劃土地計畫案,應提出評估報告,詳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現況檢討。
3.未來環境預測。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預期績效與評估基準。
(三)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執行策略。
2.主要工作項目。
3.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資源需求
1.經費來源。
2.經費需求及計算基準。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其他
1.地形、地貌及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檢附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土地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等無妨礙都市計畫之相關證明書文件)。
2.土地座落與私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協議資料以及其他機關間之關聯性或其他機關須配合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3.最大允建土地建蔽率、容積率之估算及土地使用最大效益分析。4.古蹟之保存、維護事項。
5.辦公廳室現址之利用規劃。
前項土地計畫案有取得之急迫性者,得由計畫主辦機關先行陳報第一項之評估報告,經核定後,再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規劃辦公廳室計畫案時,應提出評估報告,詳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現況檢討。
3.未來環境預測。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預期績效及評估基準。
(三)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執行策略。
2.主要工作項目。
3.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資源需求
1.經費來源。
2.經費需求及計算基準。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其他
1.地形、地貌及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檢附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資料、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等無妨礙都市計畫之相關證明書文件)。
2.拆除改、增、擴建辦公廳室之建築物結構狀況。
3.土地座落與私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協議資料以及其他機關間之關聯性或其他機關須配合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4.最大允建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估算。
5.古蹟之保存、維護事項。
6.辦公廳室現址之利用規劃。
前項應記載事項,如前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已完備記載,得免予列載。
四、前二點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涉及專業技術者,得於前一年度編列委託代辦、規劃設計等先期規劃相關經費概算,委請專家出具專業簽證意見,充為評估報告之內容。
五、臺灣高等法院於收受所屬各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初審檢核表(附表一)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應向司法院陳報。
六、司法院受理各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由司法行政廳就附表二、附表三之評估作業審查表先行初步審查,有需補正者,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
司法院辦理第一點之計畫案時,應由秘書處彙整相關廳處提供之現況檢討、計畫目標及需求說明等資料,依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提出評估報告,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修正案後,應審查確認已依第一項通知事項補正完畢,始得轉陳司法院。
七、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完備後,即由司法行政廳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由各相關廳處組成之專案審查會議,並得邀請計畫主辦機關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認評估報告內容已完備,即應作成准否之決議,並確認計畫於次年度編列概算之優先順序及所需額度;如認仍有補正之必要時,應定期補正,並俟補正後再行審查。
八、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經核定後,始得提編概算需求。
辦公廳室計畫案評估報告經核定後,應續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辦理。但房舍係購置者,不在此限。
九、為配合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經核定辦理之計畫,須將其預算概估數及預計編列年度列入中程施政計畫項目,爾後依其計畫核定及實際執行狀況,逐年檢討修正中程施政計畫相關數據。
十、司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院轉陳所屬各機關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核定內容,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監督。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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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8.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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