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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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完備後,即由司法行政廳簽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召開由各相關廳處組成之專案審查會議,並得邀請計畫主辦機關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認評估報告內容已完備,即應作成准否之決議,並確認計畫於次年度編列概算之優先順序及所需額度;如認仍有補正之必要時,應定期補正,並俟補正後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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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辦公廳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七條規定該評估審查程序如下: 1. 評估報告完備後,由司法行政廳簽請副秘書長以上的長官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公廳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7條。 2. 專案審查會議由各相關廳處組成,可以邀請該計畫主辦機關列席說明。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公廳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7條。 3. 審查結果認為評估報告內容已完備的,應作成准否之決議,並確認計畫於次年度編列概算的優先順序及所需額度。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公廳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7條。 4. 如果認為仍有補正之必要,則應定期補正,並在補正後再行審查。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公廳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7條。
- 司法行政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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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