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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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經核定後,始得提編概算需求。 辦公廳室計畫案評估報告經核定後,應續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辦理。但房舍係購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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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 8 條》,計畫主辦機關在完成第二點和第三點計畫案的評估報告後,須經核定後方可提編概算需求。而辦公廳室計畫案的評估報告經核定後,應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辦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舍是購置而非新建,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資料所述,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是指司法院為執行購置或興建新辦公廳室時,所規劃的建築計畫審核要點。這些要點可能涵蓋了計畫審查的過程、所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以及評估標準等等。舉例而言,在台灣,司法院在進行法官宿舍建築計畫時,就有一套相關的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其中包含了審核程序、審查標準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等等(參考資料可自行搜索相關法規)。除了法官宿舍,司法院可能也有類似的審核要點,針對法院辦公廳室的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進行審查。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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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