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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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灣高等法院於收受所屬各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初審檢核表(附表一)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院。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應向司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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