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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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點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涉及專業技術者,得於前一年度編列委託代辦、規劃設計等先期規劃相關經費概算,委請專家出具專業簽證意見,充為評估報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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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4條的規定,評估報告中需要包含以下事項: 1. 委託代辦、規劃設計等先期規劃相關經費概算:該報告應詳細列明前一年度編列的費用預算,包括委託代辦、規劃設計等先期規劃所需的相關經費。 2. 專業簽證意見:涉及專業技術的部分,報告需要請求專家提供簽證意見。這些專家的意見將充當評估報告的一部分。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第4條規定,需要在評估報告中記載的事項。該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條規至少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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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