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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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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院轉陳所屬各機關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核定內容,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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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10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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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司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院轉陳所屬各機關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核定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