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評估審查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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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院轉陳所屬各機關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核定內容,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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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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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