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解委員所屬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如已獲內政部兒童局補助諮商或商談費,法院不另依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根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4條,如果調解委員所屬的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經獲得內政部兒童局的諮商或商談費補助,法院就不再另外發放日費、旅費及報酬,具體細節可以參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重複支付相同的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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