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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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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解委員所屬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如已獲內政部兒童局補助諮商或商談費,法院不另依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4條,如果調解委員所屬的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經獲得內政部兒童局的諮商或商談費補助,法院就不再另外發放日費、旅費及報酬,具體細節可以參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重複支付相同的費用。

  • 法人名詞
  •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法規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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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調解委員所屬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如已獲內政部兒童局補助諮商或商談費,法院不另依據「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