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行法院應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調解委員,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家事爭訟之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家事紛爭。 (一) 心理師。 (二) 社會工作師。 (三) 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者。 (四) 具有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者。 前項調解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3 條共有以下內容: 1. 第三條列舉了可以被聘任為調解委員的資格,以協助家事爭訟雙方當事人解決紛爭。這些資格包括: - 心理師 - 社會工作師 - 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者 - 具有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者 2. 調解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續聘。 這些資訊可在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中找到。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及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