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試行法院應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調解委員,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家事爭訟之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家事紛爭。 (一) 心理師。 (二) 社會工作師。 (三) 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者。 (四) 具有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者。 前項調解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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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行法院應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調解委員,進行家事事件調解程序,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家事爭訟之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家事紛爭。 (一) 心理師。 (二) 社會工作師。 (三) 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者。 (四) 具有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者。 前項調解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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