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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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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實施之調解程序,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 4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6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這個法條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

  • 繫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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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6 條規定:「六、依本要點實施之調解程序,自事件繫屬後不得逾 4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並以一次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