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五點之家事事件,如屬強制調解事件,收案之庭長或法官,應立即分交適當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但認性質上不宜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調解之望者,應立即移由其他辦理家事事件之法官輪分審理。
根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7條,當涉及第五點之家事事件且為強制調解事件時,收案之庭長或法官應立即分交適當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而,如果該事件在性質上不適合進行調解,或者顯然不需要進行調解,或者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希望,應立即轉交給其他負責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審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來自《最高法院委託地方法院受理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根據這個參考資料,當家事事件需要進行強制調解時,應儘快分配適當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而,如果該事件不適合進行調解,或者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希望,則應立即轉交給其他負責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審理。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假設的答案,實際參考資料可能有所不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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