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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第五點之家事事件,如屬強制調解事件,收案之庭長或法官,應立即分交適當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但認性質上不宜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調解之望者,應立即移由其他辦理家事事件之法官輪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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