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八、第五點之家事事件,如屬任意調解事件,地方法院應指定專責書記官或科長以言詞或書面 (參考格式如附件) 告知當事人法院所提供調解程序之服務,如有一方當事人未以書面表示同意調解,即移由其他辦理家事事件之法官輪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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