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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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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五點之家事事件,如屬任意調解事件,地方法院應指定專責書記官或科長以言詞或書面 (參考格式如附件) 告知當事人法院所提供調解程序之服務,如有一方當事人未以書面表示同意調解,即移由其他辦理家事事件之法官輪分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8條,當屬於任意調解事件的家事事件時,地方法院應當指定專責書記官或科長通知當事人法院提供的調解程序服務,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未以書面表示同意調解,則該案件將由其他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輪分審理。 範例參考資料:家事事件調解程序係指國內法院為從事家事事件紛爭之處理,如有需要,法官可透過召開庭前調解會議等方式,試圖達成當事人合意的和解結果。當事人在家事事件調解中可以自行委託代理人進行談判,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書記官或科長協助進行。然而,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未以書面表示同意調解,根據該法規,該案件將移由其他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輪分審理。

  • 家事事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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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第五點之家事事件,如屬任意調解事件,地方法院應指定專責書記官或科長以言詞或書面 (參考格式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