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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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存所於執行處提存之案款經受取權人領取後,宜通知執行處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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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13條規定,在提存所提存的案款被受取權人領取後,提存所應通知執行處承辦股。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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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