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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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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地方法院關於鑑定人資格、申請方式、應提出之文件、評選方式、鑑定書之內容記載、鑑定費用或鑑定人不適任等相關事項,依所在區域特性另為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特別規定,應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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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6 條的規定,各地方法院可以針對鑑定人資格、申請方式、應提出的文件、評選方式、鑑定書內容記載、鑑定費用或鑑定人不適任等相關事項,依所在區域特性進行特別規定。這些特別規定需要報司法院備查。根據選任不動產鑑定人要點的規定,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據區域需求進行特別規定,以確保相關的鑑定工作能夠更加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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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各地方法院關於鑑定人資格、申請方式、應提出之文件、評選方式、鑑定書之內容記載、鑑定費用或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