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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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地方法院關於鑑定人資格、申請方式、應提出之文件、評選方式、鑑定書之內容記載、鑑定費用或鑑定人不適任等相關事項,依所在區域特性另為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特別規定,應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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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6 條的規定,各地方法院可以針對鑑定人資格、申請方式、應提出的文件、評選方式、鑑定書內容記載、鑑定費用或鑑定人不適任等相關事項,依所在區域特性進行特別規定。這些特別規定需要報司法院備查。根據選任不動產鑑定人要點的規定,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據區域需求進行特別規定,以確保相關的鑑定工作能夠更加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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