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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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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院為提高鑑定估價業務績效,得不定期邀集各鑑定人共同商討有關鑑定估價事宜。 前項情形,鑑定人有出席會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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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选任不动产鉴定人作业参考要点第15条规定,法院为提高鉴定估价业务绩效,可以不定期邀请各鉴定人共同商讨有关鉴定估价事宜。根据该条规定,鉴定人有出席会议的义务。 相关资料: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选任不动产鉴定人作业参考要点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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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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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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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法院為提高鑑定估價業務績效,得不定期邀集各鑑定人共同商討有關鑑定估價事宜。 前項情形,鑑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