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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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院為提高鑑定估價業務績效,得不定期邀集各鑑定人共同商討有關鑑定估價事宜。 前項情形,鑑定人有出席會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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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选任不动产鉴定人作业参考要点第15条规定,法院为提高鉴定估价业务绩效,可以不定期邀请各鉴定人共同商讨有关鉴定估价事宜。根据该条规定,鉴定人有出席会议的义务。 相关资料: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选任不动产鉴定人作业参考要点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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