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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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鑑定人遇有非法阻撓鑑定及相關情事,得報請法院或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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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14條,如果鑑定人遭遇非法阻撓鑑定或相關情事,可以向法院或相關機關報告,以便處理此事。
- 鑑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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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