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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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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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3 條之規定,如果鑑定人在鑑定書中提供的內容不實或錯誤,導致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鑑定人有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 鑑定名詞
- 錯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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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