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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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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鑑定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院執行人員得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民事執行處庭長提付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議決其為不適任: (一)鑑定人之負責人或其他人員,因與業務相關之事項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 (二)鑑定人有遷址、停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資格或其他相類情形,未向法院陳報。 (三)鑑定人在法院轄區內直接或間接應買其本人或所屬事務所鑑定之標的。 (四)接受當事人之招待、餽贈或其他顯不相當之利益。 (五)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收受法院通知後逾二十日,仍未回覆法院,或收受法院函催後,仍未於五日內函覆。 (六)法院認鑑定人有說明之必要,無正當理由而未到院。 (七)無故不參加法院召集之鑑定人會議。 (八)鑑定人未前往現場鑑估,或未自行鑑估而轉交他人為之。 (九)鑑定人未駐在法院轄區實地查估,而由其他地區人員掛名頂替。(十)無正當理由,收費顯逾本參考要點規定之收費標準。 (十一)鑑定書之內容,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有重大之記載錯誤標的物漏未鑑定(例如面積、坐落、地址、應有部分比例,或其他錯誤可能導致停止拍賣)。 (十二)出現前款以外之錯誤達三次以上。 (十三)不依規定製作鑑定書或製作粗陋,經通知改進,仍不改進。 (十四)鑑定估價顯有偏頗不公。 (十五)不動產之鑑定,於六個月內所承辦之事件,依其鑑定價格之百分之六十五定底價,而未能賣出達二次以上,或以其鑑定價格之百分之一百二十賣出達二次以上,而無正當理由。 (十六)不動產以外之鑑定,於六個月內所承辦之事件,無法依其鑑定價格之百分之五十一賣出,或交債權人承受達三次以上,而無正當理由。 (十七)其他情節重大之事由。 依前項規定,經議決為不適任者,喪失其於各法院被選任為鑑定人資格,三年內不得向各法院申請列為鑑定人。 第一項議決,應上傳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資訊平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12條,有以下幾種情況下,法院執行人員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民事執行處庭長提付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議決其為不適任: 1. 鑑定人的負責人或其他人員因與業務相關的事項涉有犯罪嫌疑,並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 例子:如果某鑑定公司的負責人因為涉嫌詐欺而被檢察官起訴,並在第一審法院被判有罪,那麼該鑑定公司的鑑定人可能被認定為不適任。 2. 鑑定人的資格已被主管機關遷址、停業、撤銷或廢止,但未向法院陳報。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的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被主管機關撤銷,但該鑑定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這個情況,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3. 鑑定人在法院轄區內直接或間接參與他本人或所屬事務所鑑定的標的。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在他所屬的鑑定公司鑑定的不動產在法院的轄區內,那麼這可能被認定為不適任。 4. 鑑定人接受當事人的招待、餽贈或其他不相當的利益。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接受當事人的贈禮或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5. 不適任的鑑定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二十日內仍未回覆,或收到法院函催後仍未在五日內回覆。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回覆某些事項,但他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回覆,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6.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尽管法院認為這需要解釋。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因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出席法院聚會,雖然法院認為他應該參加,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7. 鑑定人無故不參加法院召集的鑑定人會議。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法院召集的鑑定人會議,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8. 鑑定人未前往現場鑑估,或未自行鑑估而轉交他人為之。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未親自前往現場進行鑑估,或者沒有自行進行鑑估而把工作轉交給其他人,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9. 鑑定人未依規定製作鑑定書,或者製作鑑定書的品質差,經通知改進後仍不改進。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沒有按照規定製作鑑定書,或者製作的鑑定書質量差,儘管接到改進通知後仍未改進,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10. 鑑定人的鑑定估價相對偏頗。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的鑑定估價在某些方面相對偏頗,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11. 不動產的鑑定在六個月內沒有達到規定的最低價格或者已經賣出超過一定次數,並且沒有正當理由。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的鑑定結果在六個月內不能達到規定的最低價格或已經賣出超過一定次數,而且沒有正當理由,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12. 不動產以外的鑑定在六個月內沒有達到規定的最低價格或者交給債權人超過一定次數,並且沒有正當理由。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的鑑定結果在六個月內不能達到規定的最低價格或者交給債權人超過一定次數,而且沒有正當理由,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13. 其他情節重大的事由。 例子:如果某鑑定人有其他重大的事情,根據審查小組的判斷,這可能被視為不適任。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被議決為不適任的鑑定人將失去在各法院被選任為鑑定人的資格,並且在三年內不得向各法院申請列為鑑定人。而議決後,應將該資訊上傳至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資訊平台。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錯誤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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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鑑定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院執行人員得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民事執行處庭長提付鑑定人資格審查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