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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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費用,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不得另行收取。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向法院指定繳納之人收取,不得向法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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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1 條規定,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費用都應該包括在鑑定費用內,並且不允許另外再收取費用。鑑定人應該在進行鑑定之前向法院指定的人收取鑑定費用,不得向法院本身提出請求。這意味著鑑定人無法在進行鑑定後要求法院支付費用,而是要直接向指定的收款人繳納。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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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