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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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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費用,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不得另行收取。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向法院指定繳納之人收取,不得向法院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1 條規定,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費用都應該包括在鑑定費用內,並且不允許另外再收取費用。鑑定人應該在進行鑑定之前向法院指定的人收取鑑定費用,不得向法院本身提出請求。這意味著鑑定人無法在進行鑑定後要求法院支付費用,而是要直接向指定的收款人繳納。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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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費用,均併計於鑑定費用內,不得另行收取。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