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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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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鑑定人收取鑑定費用,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建物: 1.每筆收取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如建物有二棟(間)以上,而位於同社區或大樓,每增加一棟(間)加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其有十棟(間)以上,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2.建物與基地合併鑑定時,不論其基地之筆數,收取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如建物有二棟(間)以上,而位於同社區或大樓,每增加一棟(間)加收新臺幣四百三十元;其有十棟(間)以上,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3.公共設施、本建物附屬之建物、主建物之增建面積、地下室停車空間,不另外加收鑑定費用。但單獨就該部分鑑定者,不在此限。如原漏未鑑估而追加鑑定者,即不得請求追加補繳鑑定費。(二)土地:送鑑定之土地如在二筆以內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如土地均相鄰或送鑑估之土地有十筆以上,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三)土地上之農林作物:同一筆土地上或相鄰多筆土地上之農林作物,在二種類以內,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農林作物種類三種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元。 (四)稅金及規費之負擔:稅金部分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鑑定之建物、土地於十筆以內,規費部分(含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分區證明等之費用)收取新臺幣四百三十元。超過十筆者,得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另行議價。 (五)交通費: 1.每一事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鑑定地點分散,或在偏遠地區或山區者,可視路程遠近,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增加交通費。但每一事件最多不得逾新臺幣二千元。 3.鑑定人須赴離島地區鑑定者,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增加必要之交通費,不受前目限制。 (六)副本費:依法院通知應提出鑑定書副本者,每一份副本加計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協議不成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10條的規定,以下是各項鑑定物品的收費標準: 一、建物: 1.每棟建物每筆收取新臺幣2400元;如果有多於一棟建物但位於同一社區或大樓內,則每增加一棟建物加收新臺幣360元。如果有超過十棟建物,則可以由債權人和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2.如果是將建物和基地合併鑑定,則不論基地的筆數為何,收取新臺幣3600元;如果有多於一棟建物但位於同一社區或大樓內,則每增加一棟建物加收新臺幣430元。如果有超過十棟建物,則可以由債權人和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3.公共設施、本建物附屬的建物、主建物的增建面積、地下室停車空間,不需要另外收取鑑定費用。但如果單獨對該部分進行鑑定,則不在此限制之內。然而,如果是因為遺漏而需要追加鑑定,則不得要求追加補繳鑑定費用。 二、土地:送鑑定的土地如果在兩筆以內,收取新臺幣1440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720元。如果土地相鄰,或是送鑑定的土地有十筆以上,可以由債權人和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三、土地上的農林作物:如果土地上或相鄰的多筆土地上的農林作物在兩種類以內,收取新臺幣1440元;如果農林作物種類超過三種,則收取新臺幣2160元。 四、稅金及規費的負擔:稅金部分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取。對於鑑定的建物和土地在十筆以內,規費部分(包括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分區證明等費用)收取新臺幣430元。如果超過十筆,可以由債權人和鑑定人另行議價。 五、交通費: 1.每一個事件收取新臺幣1200元。 2.如果鑑定地點分散,或者在偏遠地區或山區,可以視路程遠近由債權人和鑑定人協議增加交通費。然而,每一個事件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3.如果鑑定人需要前往離島地區鑑定,可以由債權人和鑑定人協議增加必要的交通費,並不受前述限制。 六、副本費:按照法院的通知,需要提供鑑定書副本的,每份副本加計新臺幣360元。 如果在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由其他鑑定人進行鑑定。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10條

  • 鑑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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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鑑定人收取鑑定費用,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建物: 1.每筆收取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如建物有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