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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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併案時點發生爭議時,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但涉及二位以上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時,由庭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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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0條,當併案時點發生爭議時,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如果涉及到兩位以上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則由庭長核定。 參考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要點(107.06.18修正)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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