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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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簽請併案時受併案股已開始辦理啟封程序者: (一)於得併案之情形,受併案股應即停止辦理啟封之相關程序。 (二)於不得併案之情形,併案股應即辦理啟封接封程序。如受併案股已辦畢啟封時,併案股應立即進行查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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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9條的規定,如果受併案的法院已經開始辦理啟封程序,則當收到併案通知後,受併案的法院應立即停止辦理啟封相關程序。如果受併案的法院還沒有開始辦理啟封程序,則當收到併案通知後,併案的法院應立即開始進行啟封程序。如果受併案的法院已經辦畢啟封程序,則併案的法院應立即進行查封程序。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9條
- 查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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