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簽請併案時受併案股已開始辦理啟封程序者: (一)於得併案之情形,受併案股應即停止辦理啟封之相關程序。 (二)於不得併案之情形,併案股應即辦理啟封接封程序。如受併案股已辦畢啟封時,併案股應立即進行查封程序。
九、簽請併案時受併案股已開始辦理啟封程序者: (一)於得併案之情形,受併案股應即停止辦理啟封之相關程序。 (二)於不得併案之情形,併案股應即辦理啟封接封程序。如受併案股已辦畢啟封時,併案股應立即進行查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