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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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併案股有數執行標的,僅其中部分為併案執行標的時,其併案時點,以併案之執行標的為準,準用第七點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8條,當受併案股有多個執行標的時,僅其中部分為併案執行標的,併案時的點子以併案之執行標的為準,並且適用第7點之規定。這表示受併案股的執行標的必須部分相同才能進行併案執行,併案的起始點則以併案之執行標的為基準。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併案的執行標的有相關性,不會讓執行程序變得混亂。當然,這個解釋只是我根據提供的條文內容所得出的合理理解,具體的法律解釋還需要參考相關的司法裁判例或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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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