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就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其他財產權執行時,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發現該財產權經他法院扣押,且非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應將該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該他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