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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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其他財產權執行時,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發現該財產權經他法院扣押,且非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應將該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該他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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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2條指出,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在執行行為發生於他法院管轄區內時,應囑託該他法院進行執行。例如,如果執行標的已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查封,法院應該函送該分署進行合併辦理。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財產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扣押名詞
- 非名詞
- 併辦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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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