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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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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其他財產權執行時,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發現該財產權經他法院扣押,且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應將該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該他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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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2條指出,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在執行行為發生於他法院管轄區內時,應囑託該他法院進行執行。例如,如果執行標的已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查封,法院應該函送該分署進行合併辦理。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財產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扣押名詞
  • 名詞
  • 併辦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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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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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就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其他財產權執行時,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發現該財產權經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