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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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依前點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不得函送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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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3條,當法院需要囑託其他法院進行執行時,應該儘速將執行卷宗影印後,發文給被囑託的法院。如果需要囑託多個法院,則應分別發文給各個法院。根據該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需要囑託台南地方法院和高雄地方法院進行執行時,台北地方法院應該將執行卷宗影印後,分別發文給台南地方法院和高雄地方法院,進行相應的執行程序。
- 強制執行名詞
- 併辦名詞
- 聲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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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