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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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併案法院之執行標的為單一時,其併案時點準用第七點規定。如有數執行標的,僅其中部分為併案執行標的時,以併案之執行標的為準,其併案時點亦準用第七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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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4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一般執行事件需要同時進行其他案件辦理和委託執行的情況,可以將全部事項都併由其他案件辦理。這條規定提供了一種執行事件的彈性安排,以更有效率地處理相關案件。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一個案件既需要其他案件的協助辦理,又需要委託執行,則可以將所有事項都安排在一個案件中進行處理。 範例:假設有一個執行案件需要併由其他案件辦理和委託執行的情況。地方法院根據第14條的規定,將所有事項都併到一個案件中辦理,例如將執行程序和其他案件的審理程序同步進行,以提高效率和節省時間。這樣可以更方便地管理和處理相關案件,確保執行程序和其他案件程序的順利進行。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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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