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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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併案法院就併案之執行標的為換價之執行後,應分配執行所得之金額,並於分配完畢後,核發債權憑證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併案法院有數執行標的,僅其中部分執行標的函送併案時,受併案法院應將結果函覆該併案法院。 併案之執行標的依法不得扣押、強制執行或不再繼續執行時,受併案法院應撤銷前所發之執行命令,併同撤銷併案法院核發之扣押命令。 部分債權人撤回、視為撤回執行或有其他應撤銷執行程序之事由時,受併案法院應將其執行名義及應發還相關文件資料返還該債權人,並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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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15 條規定了假扣押執行事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假扣押執行事件需要與其他案件進行併案辦理,可以全部由該其他案件辦理。如果其他案件是一般執行事件,可以全部併由該案件辦理。如果其他案件是假扣押事件,在已執行完畢時,應先影印該案件的卷宗併入假扣押執行事件的卷宗,並另外影印卷宗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待執行完畢後,再將全部卷宗併入假扣押執行事件的卷宗並歸檔。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這是一份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根據這份文件,假扣押執行事件可以併入其他案件中辦理,並且在執行完畢後再將相關資料併回原案件中。 例如,如果一個假扣押執行事件需要與另一個一般執行事件併案辦理,根據這條法規,可以將假扣押執行事件全部併入一般執行案件中辦理。又如,如果一個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需要併入另一個假扣押事件中辦理,可以先將已執行完畢的案件卷宗影印並併入另一個案件卷宗中,然後將影印的卷宗囑託其他法院執行。待執行完畢後,再將全部卷宗併入該案件卷宗並歸檔。這些都是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相關規定進行的範例。
- 核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適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執行命令名詞
- 扣押命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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