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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應買價格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項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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