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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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應買價格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項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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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5條,以下為該條款的釋義: 1. 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指在拍賣程序中,應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扣除拍賣價款後剩餘的金額。 2. 法院繳款通知:指地方法院向應買人發出的通知書,要求其繳納全部價款的文件。 3. 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指定為法院:指應買人在繳納尾款時所使用的票據,其受款人需指定為地方法院。 4. 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若應買人未能在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款,則視其放棄應買資格。 5. 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應買價格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如果再次進行的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先應買價格以及再拍賣所產生的費用,那麼該應買人需要負擔這個差額。 6. 放棄應買資格者的保證金退還:對於放棄應買資格的應買人,其繳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差額並扣抵之後,如果仍有餘額,則會無息退還給該應買人。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5條。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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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